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。
二、建立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、授證及管理制度。
三、辦理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教練、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。
四、建立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教練、選手遴選制度、培訓計畫,並積極培訓優
秀運動選手。
五、建立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人才資料庫,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。
六、建立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,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,發行刊
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。
七、協助辦理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。
八、建立年度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競賽季節制度,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。
九、推動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國際體育交流活動。
十、推廣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全民休閒運動。
十一、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,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。
十二、宣導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禁藥管制政策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下列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 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(一)直轄市體育(總)會所屬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委員會(協會),推派代表三人。
(二)縣(市)體育(總)會所屬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委員會(協會),推派代表二人。
(三)各級學校,推派代表一人。
(四)與本會任務所載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,推派代表一人。
(五) 熱心贊助或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合法機關團體或企業推派代表一人。
本會會員之分類,應載明在會員名冊。
依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,如無正當理由,不
得拒絕會員加入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,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。但於中華民國一○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申請加 入會員者,經審核通過,並繳納會費,不在此限。
第九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
會員(會員代表)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
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
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,除其未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,於聲明書送
達到本會時即生效外,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,送理事會審定確認。
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
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
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教
育部許可後,函請內政部備查後行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不動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及購置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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